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教学科研 > 教学管理 > 正文

理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2013年03月14日 22:5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对毕业生就业管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学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理工大学理学院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由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具体分工负责、各系主任、团委书记和毕业班辅导员具体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和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系主任、团委书记、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等。领导组下设就业指导和服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成员由毕业生辅导员、团委书记、教学秘书组成。
第八条 院就业工作领导组职责:
1 、负责制定学院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并抓好贯彻落实;
2 、负责制定就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就业方案的审核工作;
4 、负责处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院就业指导和服务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2 、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3 、组织学生参加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择优推荐毕业生;
    4 、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
    5 、负责学生就业协议书的初始鉴证登记;
    6 、制定学院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7 、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图书资料、公寓、财务等);
    8 、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和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委培生和定向生按合同就业。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按国家规定和学校统一部署执行。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需求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鉴订就业协议、提出就业方案、派遣(调整)、接收安排工作等阶段。
    第十三条   学生的就业活动原则上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活动
     第十四条   院实行学生就业信息收集、登记和及时发布制度。
    第十五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就业供需洽谈活动由校就业办公室及院主办,院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不得冲击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特殊情况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洽谈活动,要如实介绍本人情况。洽谈达成意向,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学校签注意见的毕业生推荐表。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毕业生应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五章就业推荐表
      第十九条   推荐表应使用学校统一制作的形式,内容应正确、真实,不得涂改。
     第二十条   推荐表的内容须经教学秘书审核、签字后,由辅导员审核、鉴定并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第五章 就业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就业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鉴订就业协议书,并由院初审后经学校对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学校各执一份。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或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经院和学校鉴证登记后生效,并据此列入就业方案。
    签订就业协议书执行如下程序:
    1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章的一定要签章;
2 、将协议书及时交回学院,经学院审核、签名、盖章。
3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鉴证盖章,协议书生效。对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盖过章的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十五天内交回校方登记,否则该协议自动作废,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学校未盖章,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
    4 、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在十五天内返回双方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如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备注栏特别注明的违约金数额缴纳违约金,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函件;如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函件。
    学生凭原用人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函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对就业协议的另外两方当事人的资格和学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所签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等,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学生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学校将视情况对学生作出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毕业派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鉴证登记的学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经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后,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九条   免试推荐,或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如本人未持就业协议书提出派遣申请的,一般不予派遣。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帮助残疾生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三条  派遣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三十四条   派遣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未予派遣的学生属待就业。待就业时限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待就业学生的派遣也按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就业调整
      第三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责任方应按协议书附加条款和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的,经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调整手续。毕业生调整须在最初集中派遣之后的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就业调整的手续:须准备下列材料
1 、原协议单位出具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函件;
2 、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3 、向学校提出的调整申请
   4 、原就业报到证
   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委托定向单位的,须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地区和学校的同意,在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后,可调整到新的协议单位。
    第三十九条 报到证丢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手续补办:
    1 、在原派单位所在地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 、个人写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3 、提供报到证第二联复印件;
    4 、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就业指导和毕业鉴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及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进行学生就业法规、国家和地方的形势与政策的宣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参观、实践等多种形式,开设选修课。
    第四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学院认真组织,坚持公开、民主、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情况。鉴定完毕,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在学生派遣后的两周内,寄送学生就业单位。
 
 
理学院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上一条:理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暂行办法 下一条:理学院期末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Baidu
sogou